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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