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以经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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