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永远因与被上诉人肖**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贺永远经过慎重考虑之后,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贺永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4143元,减半收取2071.5元,由上诉人贺永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