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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