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又予以原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重新起诉,故于2016年1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