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