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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白*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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