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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