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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