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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调解和好,现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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