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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