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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三十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2月5日生育儿子王某某,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从2006年至今双方共同经营小生意至今。婚后感情尚可,但从2015年春节后被告迷上钓鱼,不管门市和孩子,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被告总是误会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儿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很好。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双方共同财产有结婚时的家具、铝合金门市、东风小康农用车。债务有原告前段时间去旅游被告借款159000元打款给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正月三十日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2月5日生育儿子王某某,200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7日原告离开家。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登记、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现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各自改正缺点,互谅互让,努力建立幸福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徐*已预付,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徐*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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