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郝*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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