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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郝*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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