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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2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7月31日生育女儿白某某。2009年开始被告去煤矿打工,从此就不回家,不和原告联系,期间的生活开支都是原告支付。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白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31日生育女儿白某某,白某某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登记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婚生女白某某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故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离婚。

二、婚生女白*某由被告白*抚养,抚养费白*自理。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付,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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