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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4日作出(2002)洛南法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调解由原告蔡某某每月给两个子女出月工资总额的30%作为子女的教育储蓄至18周岁。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子女的教育储蓄费),本案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8637.7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蔡某某支付孩子教育储蓄费15690元,其余2947.76元申请执行人熊某某放弃,现熊某某已领取了1569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2)洛南法民初字第03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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