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以被告马某某外出无法联系,案件无法进展,加之现在离婚条件不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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