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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