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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齐世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婚后不久即发现被告无正当工作,亦任何无财产,曾因在广东贩毒被劳教,2008年刑满释放,且本人常因无钱购买毒品四处偷盗,违法犯罪。被告于2013年3月因替别人购买毒品发生纠纷致人死亡,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在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出资款50000元的二分之一2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无正当职业,好逸恶劳,有偷窃、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且被告于2014年5月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

又查明,2012年7月23日,原、被告以张某某名义用张某某母亲周*的50000元在西安**大学投资,张某某判刑后,投资协议及收据一直由张某某持有。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母亲谈话、合作助学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初关系尚可,婚后被告好逸恶劳,有偷窃、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分担25000元投资款因无证据证明是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外债,且被告所说的投资合作助学协议书、收款收据等凭证现仍由被告母亲周*持有,周*可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故被告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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