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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冀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7日生一儿子取名潘**。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交流导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多年来双方互不关心,徒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尤其近三年以来,被告经常借故外出与原告分居生活,又将家里的钱以他舅名义存入银行,明显对婚姻家庭不忠诚。2015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和好之后,被告仍没有悔改之意,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已连续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潘**,抚养费由被告一次付清,均分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现金8.2万元、电冰箱、摩托车,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潘*甲辩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过吵闹,被告从来没有亏待过原告。被告确实外出打工,但不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况且现在双方还有小孩,如果离婚的话,孩子将会失去一个完整的家,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潘*甲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1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9月7日生育一子潘*乙。原、被告双方婚后与被告之舅樊某某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之间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正月起,被告潘*甲经常外出打工,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3月12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洛南县镇村委会证明、民事起诉状、洛南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调解和好笔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相恋四年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又因缺乏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离婚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方式。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原告应该体谅被告外出打工的不易,被告亦应关心爱护原告,双方应共同处理好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只要双方多加交流与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潘*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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