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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