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刘*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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