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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