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4)志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赔偿申请人刘某某生活困难帮助金3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刘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本院审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经法院启动四查程序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陕JZ2822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我院以将该车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志丹县工商、房管及各大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刘某某长期患有乳腺囊肿病,离婚后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无法维持后续治疗费用和生活。经我院合议庭评议,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县委政法委同意,对申请人刘某某司法救助20000元,至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10000元案件款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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