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738.0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梁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将履行款人民币3738.05元履行,申请执行人张*于2016年1月14日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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