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某某有可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也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吗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