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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