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志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二人婚生子马*帅2014年4月份至2014年12月份的抚养费4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马某某履行了全部案件款4500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婚生子马*帅2014年4月份至2014年12月份的抚养费450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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