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6000元(2013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10日)。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好了还款时间,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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