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建**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收入,工资账户本院予以冻结,经申请人提供张某某在延安市**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收入本院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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