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杨*珺诉被告尚**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吴堡县,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尚**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其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