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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