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高*以已与被告袁*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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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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