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2015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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