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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