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之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雷**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雷**将陕JJZ066号广本锋范小轿车交付申请执行人,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7510元、执行费762元、后被执行人雷**该将广本锋范陕JJZ066号小轿车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李*,并将案件款57510元、执行费762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李*将案件款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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