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马*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多次查找均无法找到被告马*,致使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贺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贺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诉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之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