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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