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乔*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乔*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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