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0日原告高某某以现在与被告李某某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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