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1月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财产。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以与被执行人付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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