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诉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