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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