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51642元,以及对开门冰箱一台、电磁炉一套、被子四床。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当日将对开门冰箱一台、电磁炉一套、被子四床执行并交于申请执行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将履行款人民币51642元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将该款全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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