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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榆**民法院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46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李*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上诉人李*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132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2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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