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的(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活补助费44.2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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