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榆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抚养费等276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310元。
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为此张某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并在司法救助经费中给予张某某1万元生活帮助费。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