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郭**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闫**与郭**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向申请执行人闫**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闫志茹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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