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与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童婷婷与被执行人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婷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15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郑**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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