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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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