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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