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郝爱爱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段**、张*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尚*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