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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爱爱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爱爱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爱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李**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立字第016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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