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奇瑞牌旗云型小轿车折价款人民币11500元、医药费人民币2400元、残疾费人民币31728元、续治疗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0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欠款人民币1694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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